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落實少年保護社區化理念
,凝聚社區意識,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及民間團體,籌組志願服務者,統合
專業機構、人士及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工作。
〔立法理由〕
一、參考行政院核定之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中「政策目標」及「規劃原
    則」,採取社區化及專案、專業原則。
二、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主動連結社區資源及
    民間團體等社會資源,提供多元性預防方案,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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