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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後任接收各項移交表冊,應會同監交人員於本條例規定期限內核對接收清 楚,及在移交表冊上分別簽核後,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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