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後任接收各項移交表冊,應會同監交人員於本條例規定期限內核對接收清
楚,及在移交表冊上分別簽核後,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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