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須已成年,並設籍本縣滿一年,且未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
受讓攤(鋪)位使用權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
為原則。
〔立法理由〕
參照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第一項申請人,須已成年,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修
正理由略謂:「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及第十
三條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爰修正第三項之申請人資格
為須『已成年』,並刪除『或未成年已結婚』之文字。」,爰修正第一項
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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