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經營管理者。
二、市有財產用途變更者。
三、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滅者。
四、都市計畫變更者。
五、受託人有應改善事項,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
    不符委託機關要求者。
六、違反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者。
七、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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