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0015168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市有財產得提供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教育文化:幼兒園、博物館、運動體育設施、社會教育機構、美術館
    、圖書館及其他供公眾使用設施等。
二、農、林、漁、牧產:農、林、漁、牧產製造、展示、批發場及休閒農
    場。
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四、殯葬設施。
五、衛生醫療設施。
六、公害防治:廢棄物回收處理場、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焚化廠及
    垃圾掩埋場封閉後再利用。
七、道路交通:停車場及拖吊場。
八、休閒遊憩:觀光夜市、遊憩設施、動物園、公園及民俗技藝表演等場
    所。
九、其他市有財產經本府指定供特定目的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