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投資補貼,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
  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及補貼:
  一、虛報情事。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經金融業者列為拒絕往來戶。
  四、其他致投資案無法繼續進行之情事。
  經撤銷獎勵及補貼者,已發給之補貼及免收之租金,應依年息百分之五
  加計利息追繳,其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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