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投資補貼,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 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及補貼: 一、虛報情事。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經金融業者列為拒絕往來戶。 四、其他致投資案無法繼續進行之情事。 經撤銷獎勵及補貼者,已發給之補貼及免收之租金,應依年息百分之五 加計利息追繳,其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