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依本辦法核發或廢止(撤銷)證照,或為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處置時,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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