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之各種娛樂舉辦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稽徵機關辦妥納稅保證手繽,其發 售之票券應接順序編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映前申請 驗印。演、映結束後五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表送 經稽徵機關調查屬實核准免徵。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經稽徵機關調查認 為不符合本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舉辦人應負賣賠繳應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