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
  註銷:
  一、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
  二、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
  四、承租人受讓全部出租耕地。
  五、租佃關係消滅。
  六、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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