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 註銷: 一、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 二、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 四、承租人受讓全部出租耕地。 五、租佃關係消滅。 六、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