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負責人或舉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負責繳納應徵之
全部娛樂稅:
一、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核准舉辦之娛樂活
    動,其全部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娛樂活動,其必要開支
    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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