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每年度應向區公所提報年度使用計畫,敘明活動中
  心各樓層設施用途,使用之社團及開放時段。區公所應於每年度一月底
  前彙整函報本府備查。
  新建完成活動中心,區公所應於落成典禮後三個月內,函報本府年度使
  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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