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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毀損公園、綠地或行道樹管理範圍內之公共設施者,應於六十日內修復或 依管理機關通知回復原狀所需之金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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