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設施植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毀損公園、綠地或行道樹管理範圍內之公共設施者,應於六十日內修復或
依管理機關通知回復原狀所需之金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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