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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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 │用途│ │
│地名稱│ │ │ │
├───┼────────┴──┴───────┤
│ │自 月 日 時 │
│時間及│ 上午 單元,下午 單│
│ │至 月 日 時 │
│單元次│元,晚間 單元,合計 單元(每單元四│
│ │小時) │
├───┼───────────────────┤
│預定參│ │
│加人數│ │
├───┼──────┬───┬───┬──┬─┤
│使 用│□桌椅 個│口錄音│□舞臺│其他│ │
│ │ │ │ 燈光│使用│ │
│ ├──────┼───┼───┤事項│ │
│設 備│□麥克風 個│ │ │ │ │
├───┼──────┴───┴───┴──┴─┤
│收 費│新臺幣 萬 仟 百 拾 元整│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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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申請使用右開場地設備,願遵守 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如
有違反,除願停止使用外,並願負法律責任,絕無異議,敬請惠予核准為
荷。
此 致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申請(單位)人: 蓋章
負責人姓名: 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參見高雄市政府公報八十四年冬字十五期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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