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營利許可範圍者。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
  依前項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營利許可。
  文化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計劀度,並接受本府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登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府備查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
      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
      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
      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