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遊憩活動器具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營利許可範圍者。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
依前項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營利許可。
文化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計劀度,並接受本府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登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府備查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
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
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
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