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及幼童專用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校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者
  ,應於異動後15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