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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及幼童專用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校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者 ,應於異動後15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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