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規則之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稚園為教育處,托育機構為社會 處。
校車行車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向教育處、社會處報備,其有變更或因特 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時亦同。
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應不定期抽查,並得會請監理機關、警察機關等相 關單位抽檢校車之行駛,檢查結果追蹤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