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及幼童專用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10條、第1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管理規則之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稚園為教育處,托育機構為社會
  處。

  校車行車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向教育處、社會處報備,其有變更或因特
  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時亦同。

  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應不定期抽查,並得會請監理機關、警察機關等相
  關單位抽檢校車之行駛,檢查結果追蹤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