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即報內政部備查,並函
  知縣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
  時,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
  集臨時會補選之。
  本會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死亡者,由副議
  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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