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即報內政部備查,並函 知縣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 時,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 集臨時會補選之。 本會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死亡者,由副議 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