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之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為無給職,受鄉鎮
  縣轄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
  村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遴報鄉鎮縣轄市公所聘任
  ,任期四年,受村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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