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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七條(鄉鎮縣轄市公所之組織)
鄉鎮縣轄市公所之組織,由省政府訂定準則,報內政部備案。 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前項準則,訂定組織規程,報請縣政府轉報省政府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