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除由首長對外行文外,其各層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對外行文
  附署規定如左:
  一、本府第二層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府名義行之,由主席署名,決
      行人應在主席簽章後附署職銜、姓名,並加註「決行」二字。
  二、本府第三層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府名義行之,由主席署名,決
      行人應在主席簽章後,加蓋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決行二字。
  三、其他各機關第二層以下各層主管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機關名義
      行之,由機關首長署名,其決行人之附署,比照第二款辦理。
  四、使用機關長戳之公文,由各層代為核決者,發文時,應加蓋依分層
      負責規定授權決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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