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清地價之耕地移轉為工業使用時,應以左列各款之規定為限: 一、承受耕地之工業已經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者。 二、所需耕地為工業所必需者。 前項第二款所需土地之面積及位置,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縣(市 )地政機關於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查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