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繳清地價之耕地移轉為工業使用時,應以左列各款之規定為限:
  一、承受耕地之工業已經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者。
  二、所需耕地為工業所必需者。
  前項第二款所需土地之面積及位置,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縣(市
  )地政機關於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查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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