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關係人,係指各筆土地之管理者、共有人、原申請案保
  證人、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關係人之證明書,因故無法取得者,除應敘
  明具體理由外,並應檢附各土地四鄰二人以上之證明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