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向立法院院會提出之審查報告所示立法說明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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