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向立法院院會提出之審查報告所示立法說明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