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校對人員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校對公文之密等、速別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校對繕寫文件款式、內容、標點符號是否有誤,及文中如有阿拉伯
      數字,已否改繕為中文數字。
  三、注意附件有無遺漏。
  四、添註塗改應加蓋有機關名稱校對之章,如錯落過多,應退還重繕。
  五、校對公文發生疑問時,應向承辦人員詢明。
  六、每件稿面,應於「校對」欄註明校對年月日時,並分別於稿面及發
      文未頁左下方,蓋校對名章。
  七、公文刊登公報者,應加蓋「刊登公報」戳記。
  八、加發副本者,除在「副本收受者」欄分別填寫副本各單位外,另在
      公文右上角加蓋「副本」戳記,並註明副本受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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