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職名章使用範圍規定如左: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蓋職名章時,應注意蓋章位置並註明月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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