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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五條
各級人員職名章使用範圍規定如左: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蓋職名章時,應注意蓋章位置並註明月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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