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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六條
大量蓋用印信之文書,得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複製印信套印,套印文書 複製印信應拓模報備,並由監印人員保管列入移交,銷燬時亦應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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