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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定型公文紙(包括證照書狀)預蓋印信應由承辦單位編定號碼,簽准用 印,由監印人員登記其種類、數目及起訖號碼,送使用單位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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