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認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拒絕
開示或限制開示情形者,應於收受聲請後五日內,以書面告知理由。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認有拒
絕開示或限制開示情形者,應於收受聲請後五日內,以書面告知理由,俾
利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提起救濟,爰訂定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