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
、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並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
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者,免依第六條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按本法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
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部分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辦竣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基
於提升行政效率及避免行政資源重複投入,爰規定屬符合本辦法有關繪製
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研擬繪製說明書、公開展
覽及公聽會等規定意旨者,得免依第六條規定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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