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
  要求先將相關文書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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