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
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