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空襲期間,在防空識別區內,軍、公、民用無線電助航設備(含歸導航
  雷達等目標)之啟閉管制分由當地最高防空主管機關(在臺灣防空識別
  區內為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指揮管制官)及電信監察機構,依
  空襲情況及我機需要助航設備之時機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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