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教師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該教師是否已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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