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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學校應訂定校際體育活動參與計畫,輔導學生參與校際體育活動。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已修正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並明定其簡稱規定,爰刪除「各 級學校」之「各級」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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