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
          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無動力飛行正式課程,並實施飛行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
          校。
二、具有飛行場域之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使用同意證明。
三、聘有具指導員資格之師資。
四、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五、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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