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
特定之區域。
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
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
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
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
項事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監獄現行係依據受刑人作業、教化、作息等處遇之活動性質,劃
分監禁區域範圍,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文字修正後移列至第二項,規定監獄得按監內設施情形,按
所劃分區域實施分區管理及教化工作,並指派教化、作業、戒護及相
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上開工作及其他處遇事項。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分區教輔小組每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
管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並
執行之。
五、增訂第四項規定監獄每季應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以強化各教
輔小組於管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之一致性及橫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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