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視同作業受刑人之人數及配置,由監獄視實際需要報監督機關核定後 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 項第四點規定,規範遴選視同作業受刑人人數與配置,應報監督機關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