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按月將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理情形,於次月十日前陳報
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監督機關有考評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情形之需
    要,爰增訂機關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相關辦理情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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