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評估,亦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
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爰增訂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分會請求警察
    機關協助之評估要件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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