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評估,亦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 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爰增訂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分會請求警察 機關協助之評估要件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