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0 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0.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由雙方 在不影響安全範圍內協商之。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0五0四六0五一六0 號公告修正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 及代號」,爰將「伏」修正為「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