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
  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
  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