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維修檢查人員之技能檢定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學科項目:
    (一)維修規章。
    (二)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一)設施設備檢查及維修。
    (二)異常狀況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二條修正維修人員之名稱與定義,維修人員係屬相關
    設施設備維修作業之檢查人員,爰將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
    術科檢定項目,修正為「設施設備檢查及維修」,第二款第二目修正
    為異常狀況處理,並由鐵路機構依其需求增訂檢定項目。至其檢定內
    容則對應至各檢查維修專業之設施設備,由鐵路機構依其特性擬定包
    含軌道、電車線路、運轉保安設備及客、貨用機車車輛相關設施設備
    之檢定內容,並刪除運轉規章、列車防護、緊急應變等與維修專業有
    異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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