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率之日起二年內查
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臨場查核或抽樣檢驗;查驗結果不
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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