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申報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氣污染物種類符合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公告之內容及頻
    率,且應申報之項目均無缺漏。
二、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檢測。
三、依第七條檢測計畫執行檢測,且檢測結果紀錄內容符合前條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公私場所申報內容應符合之規定,包含本法授權規定之檢測項目
    及頻率申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檢測,以及第七條明定核發檢
    測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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