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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同一列管編號序號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 應以不同之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安全資料表。但危害成分、用途及 危害分類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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