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同一列管編號序號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
應以不同之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安全資料表。但危害成分、用途及
危害分類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