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所定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應記載法院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之目的與範圍內,使用並妥善維護各候選國民法
官之個人資料,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安心據實填載。
〔立法理由〕 依本法規定,候選國民法官有據實填載調查表之義務;雖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法院寄送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特定事項
,係為執行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法定職務,得免為同法第八條
第一項之相關告知,惟為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安心、無所顧忌而據實填載
,仍應敘明法院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之目的與
範圍內,使用並妥善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等意旨,爰訂定本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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