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
康之各項活動,並加強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宣導。
〔立法理由〕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主動透過補助或辦理活動
等外展服務提供多元性預防方案,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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