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 康之各項活動,並加強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宣導。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主動透過補助或辦理活動 等外展服務提供多元性預防方案,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