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攤(鋪)位使用權轉讓,使用人應會同受讓人填具轉讓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原使用人及受讓人身分證明。
二、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
三、原訂契約書正本。
四、攤(鋪)位使用權轉讓書正本。
五、完繳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單據。
六、未積欠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
    相關證明文件。
七、受讓人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八、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四款攤(鋪)位使用權轉讓書之原使用人印章應與原契約書相符或
與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相符。
申請人如未能親自辦理時,得檢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明影本及委託人
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