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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委託經營管理之市有財產應限作為辦理委託業務使用,受託人並應善盡管 理責任,如有轉委託(限附屬業務)、增加設施或變更原有設施等行為, 應經委託機關報經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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