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溫泉以日夜供應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供應,用戶不得
  要求損失賠償:
  一、泉源發生故障。
  二、裝修溫泉管線。
  三、遇有公、私工程損壞溫泉管線。
  四、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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