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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溫泉以日夜供應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供應,用戶不得 要求損失賠償: 一、泉源發生故障。 二、裝修溫泉管線。 三、遇有公、私工程損壞溫泉管線。 四、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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